本文转自:台州日报
台传媒通讯员赵陈超
“免试”“保证入学”“易录取、好毕业”……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少机构企业瞄准受众对学历提升的需求,推出了“速成学历”付费服务项目。然而,不惜花重金买学历的乱象,往往存在合同违约、虚假宣传等诸多风险。近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中专毕业生小李进入社会工作后四处碰壁,他发现学历是一块非常重要的“敲门砖”,于是经人介绍找到一家教育咨询公司。该公司自称有渠道可以帮助小李上大学,并承诺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可在学信网查询到全日制大专学籍,如未被录取则全额退费。
2022年11月,双方签订《教育咨询升学信息服务合同》,约定了推荐志愿填报录取工作、退款责任等相关事宜。小李向该教育咨询公司支付了1.1万元服务费。次年8月,小李未参加高考便收到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发来的外省学校新生入学通知,让其去学校报到并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然而,小李搭乘飞机到达学校后,却被告知需进入中专部学习,获得学籍并取得报考资格之后再参加大专招考,未成功办理入学手续。
小李返回台州后要求该教育咨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服务费,却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1.1万元,并赔偿交通费、荒废一学年的经济损失共2.6万元。
这家教育咨询公司辩称,填报的学校可以办理入学手续,但小李因自身原因违约在先,在办理途中要求退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退款时间已超过缴费十五日,因此公司无需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及应当返还的金额。根据学校所在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招生政策,原告小李不符合参加该省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报考资格。被告教育咨询公司在明知原告不具有报考资格的情况下,意图规避招考政策,通过非正常手段使得原告报考目的得以实现,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升学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教育咨询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收到的1.1万元服务费应当返还给原告小李。
此外,原告小李作为一名中专毕业生,对正规的升学途径应是清楚的,却仍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捷径达到升学的目的,其对案涉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鉴于被告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和成本,双方均有过错及损失,因此原告小李主张的交通费用与被告公司的成本损失相抵,由各自自行承担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荒废一学年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系其自行估算,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教育咨询公司赔付原告服务费1.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家长和学生在面临升学问题时,不要盲目相信一些教育机构的宣传,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走合法途径入学,切勿找“偏门”、走“捷径”,否则不仅仅面临钱财损失,还有可能错过宝贵的学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