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假冒商标的侵权案件,依法判决淘宝商家艾某和实际经营人伍某连带赔偿德国某公司100万元。
案情显示,德国某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在服装行业中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艾某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售卖服饰的淘宝店铺“XX代购”(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德国某公司诉至厦门中院,请求判令艾某及另一被告陈某(发货人)停止侵权并承担10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艾某在法庭上对其店铺经营情况语焉不详,声称需要核实。之后,厦门中院根据原告申请向淘宝平台调取涉案店铺的销售数据并组织各方质证,质证过程中,艾某当庭提交其关于进货成本和刷单的减责证据,并披露店铺实际经营人为伍某。原告遂当庭申请追加伍某为共同被告,并撤回对发货人陈某的起诉,要求艾某与伍某停止侵权并承担10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二次庭审中,艾某与伍某均辩称艾某系将身份证借给伍某开设涉案店铺,涉案店铺实际经营人为伍某,艾某未参与实际经营;艾某还当庭提交了其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意图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艾某、伍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且在产品链接中使用“正品”字样,系假冒涉案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不论艾某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其出借身份信息开设涉案店铺的行为,系为伍某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与伍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伍某连带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艾某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系二者对侵权责任的内部约定,不影响本案中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艾某、伍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德国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立即移除带有前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网页信息;被告艾某、伍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德国某公司96万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伍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在案件移送上诉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程序中伍某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同时提醒公众,借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可能带来法律风险;侵权者更应明白,“免责协议不免责”,诉讼不诚信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